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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大学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6-12-21 浏览量: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部署在学校的贯彻落实,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建立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长效机制,深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践行四种形态应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央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学校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为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工作原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坚持反腐惩恶、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三)目标要求。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切实践行监督执纪以上四种形态,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主要任务和落实举措

(一)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建立谈心交心制度。学校各级党组织、各级纪委和领导干部应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通过多种形式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逐步建立谈心交心制度,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学校党委书记与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活动,与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定期进行谈心活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活动。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生录取、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应进行重点谈心交心。对于领导班子成员及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存在的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学校党委书记、分管或联系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早打招呼、谈心提醒。

二级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活动,与本单位其他党员干部定期进行谈心活动;二级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与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虎溪校区党工委及机械工程学院党委、汽车工程学院党委、通信工程学院党委、公共管理学院党委、博雅学院党委、机关党委、产业党委、后勤党委,谈话范围应包含党组织关系所属的其他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不设二级党组织的其他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应切实履行一岗双责,配合协助所在二级党组织开展谈心活动,并在职责范围内,直接与本单位党员干部进行谈心活动。学校纪检部门负责人和二级纪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应在职责范围内,与党员干部经常开展谈心活动。

2.开展有针对性谈话。坚持问题导向,对于关注性问题,采取谈心式谈话方式;对于倾向性问题,采取预防性谈话方式;对于苗头性问题,采取提醒式谈话方式;对于萌芽性问题,采取警示性谈话方式;对于违规性问题,采取批评性谈话方式。对被反映属实的问题,应要求谈话对象作出检查和整改承诺。谈话视谈话对象情况分别由组织部、纪委办或二级党组织、二级纪委组织实施,实施前要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谈话准备工作。谈话对象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谈话情况要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谈话对象为其他党员干部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分管校领导或组织部、纪委办负责人或二级党组织负责人进行谈话,谈话情况应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

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做好谈话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谈话对象、谈话事由、内容、结果等。谈话记录由组织部和纪委办归口汇总留存。

3.扩大函询覆盖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函询方式提醒、提示干部群众在关注着对象的某种问题,可按相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由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由上级党组织、纪检机关对校级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说明材料按照上级要求执行。学校纪委、组织部进行函询的其他党员干部,说明材料要由所在党组织书记签字背书;对二级党组织书记进行函询的,说明材料由分管校领导签字背书。学校党委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核实情况存入干部廉洁档案。

4.切实开好民主生活会。学校各级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找准问题、深入剖析、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整改,促进党内生活正常化。党员干部因违规违纪被组织谈话、函询、诫勉或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应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措施、作出整改承诺,并存入个人廉洁档案。召开民主生活会后,学校党委向教育部党组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二级党组织向学校党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送工作应在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适时开展通报批评。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以及巡视巡察、专项检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党规党纪问题,应在一定范围的内部会议上点名批评。

(二)坚持违纪必究

1.实施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施诫勉谈话。实施诫勉谈话,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可视具体情况,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进行;二级单位其他党政负责人,由学校分管领导进行;组织部和纪委办负责人参加。其他党员干部,由组织部、纪委办负责人或委托二级党组织书记、二级纪委书记进行。

组织部、纪委办应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查。个人说明、检查材料存入干部廉洁档案。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组织部和纪委办,应根据党员干部的违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规依纪向学校党委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

3.给予轻处分。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学校党委、纪委应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纪律审查程序,及时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于主动交待、检举立功、挽回损失的党员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实现向第一种形态的转变。

(三)提高审查时效

1.给予重处分。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撒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对严重违反党纪后知错、悔错、改错的党员,应注意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对主动向组织坦白、愿意改过自新的党员,应给机会、给出路、给政策,使其洗心革面、迷途知返,实现由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的转化。

2.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从严依纪依规处理

1.突出处理重点。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要聚焦违纪问题,规范执纪审理工作,在认真审核违纪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把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党员干部。

2.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其他原因未能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等相关处理决定,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学校行政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建议。对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切实履行责任。学校党委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旗帜鲜明支持纪委开展工作,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向教育部党组报送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

学校纪委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聚焦“六项纪律”,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报告,向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报告。

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和二级纪委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切实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工作范围内干部的日常监管。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督促党员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

(二)加强纪律教育。要把纪律教育作为中心组学习、组织生活会、政治学习以及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专题组织学习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廉洁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坚持治病救人,防止小错酿大错,防止破法,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三)建立健全线索处理和案件调查联动机制。学校纪检部门要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线索处理和案件调查联动机制。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及时发现和研究涉及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及时纠正苗头性问题,抓早抓小。对立案调查的相关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案件检查专项工作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四)建立廉洁档案。学校纪委建立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书、述职述廉报告、年度考核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廉政鉴定书、奖惩材料、群众反映情况、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参加学校党风廉政会议及党风廉政教育活动记录、诫勉谈话情况、廉政谈话情况、函询情况、涉及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承诺、组织处理及纪律处分情况等。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档案由纪委办通过与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协调收集。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案,专人整理、管理,专门存放。通过对廉洁档案材料的审核、分析,及时掌握党员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现实表现,有针对性地做好纪律教育和廉政风险防控。

(五)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加强问题反映的核查处理,对反映线索具体、可查性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初查初核或立案调查,并对构成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相应处理。加强新提任领导干部的廉政审查,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现象。

(六)改进工作方法。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做到宽严相济,注重教育感化。认真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五项原则,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做好挽救和四种形态的转化工作, 通过纪律审查、思想教育让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幡然悔悟、主动改正。对于问题介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要力求通过本人的觉悟和组织的帮助,使其彻底整改、重建忠诚,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

(七)强化追责问责。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职责范围内发生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应进行责任追究。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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