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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2-27 浏览量: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制考核内容
责任内容是指《重庆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班子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任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分工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列为本单位(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2.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对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组织落实。
3.工作落实:加强教育,建章立制,强化监督,深入纠风,规范管理,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日常业务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举措、有成效、有检查、有总结。
4.奖惩落实: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干部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奖优罚劣,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指标依照《重庆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见附件)和《重庆大学校领导和校级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表》所列内容执行。
二、责任制考核的组织领导
1.学校党委领导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2.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常委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3.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纪检办公室、组织部、校长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纪检办公室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责任制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1.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2.考核采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查自评和工作小组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小组在各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小组将检查考核结果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后记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时将考核情况报告学校党委。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1.学校党委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2.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本办法适用于各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科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各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印发的《重庆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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