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一般由5-7人组成,包括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工作人员。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由学校党委确定巡察组组长,一次一授权;巡察组成员由巡察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
学校划拨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日常运行等开支。
第十条 参与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任务
第十二条 巡察范围和对象是:学校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坚持党的领导方面,重点发现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不到位;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薄弱,政治引领不力,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未能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充分;指导党支部工作不到位,团结、领导、动员、教育群众能力不足,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二)在加强党的建设方面,重点发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不到位;基层党建重点任务落实不够,开展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不扎实;党的组织不健全;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落实不到位;党委会召开不及时、不经常,班子不团结、违规决策、软弱涣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社会兼职、因私出国(境)等报告不及时、不准确;选人用人工作导向不正确,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三)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重点发现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四风”问题屡禁不止;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慵懒懈怠不作为、消极应付工作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
(四)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五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辖科级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党组织所辖的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七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巡察准备
巡察工作办公室收集整理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会同巡察组,研究制定巡察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巡察实施
(一)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明确巡察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一般情况下,巡察工作时间为10个工作日左右;对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巡察工作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意见。
第二十条 巡察汇报
(一)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第二十一条 巡察反馈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巡察整改
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起15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台账,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并在2个月内将集中全面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办公室。被巡察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问题处理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后,将被巡察党组织的党员和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学校纪委和相应职能部门;将群众反映强烈且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结果运用
学校将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立卷归档
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工作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